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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07-3-13 19:36:00
以下是引用荷塘玉在2007-3-13 8:45:00的发言:

好玩.正象前两位所讲,法律允许你可以不去做.但是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你一个人,关键保护的是弱者,不是约束诸君那样能够自律的人.

对于从事和有企图的人,加以约束,可以使的他们知道那是犯法的,有这个约束之后就可以把限制那些摇摆的人不去从事,而那些非要从事的人恐怕只有加以惩罚了.

现在是各位高才生不会去做,不排除少数,但是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弱者需要保护,你总不能说先让其从娼,然后从良吧.

如我上面所说的,法律如果能保护弱者,那么就没有必要禁止卖淫.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弱者,那么禁止卖淫也不会使他们的处境更好.所以,其他条件相同,禁止卖淫对社会没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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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3 19:49:00
很難說。雖然合法化會使黑社會減少,但是黑社會成員轉型成合法商人不一定收入上升,這時他們會反對合法化的,那意味著競爭手段和平化,他們失去比較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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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3 20:54:00

我看在我国,妓女合法化比同性恋合法化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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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3 21:37:00
以下是引用荷塘玉在2007-3-13 8:45:00的发言:

好玩.正象前两位所讲,法律允许你可以不去做.但是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你一个人,关键保护的是弱者,不是约束诸君那样能够自律的人.

对于从事和有企图的人,加以约束,可以使的他们知道那是犯法的,有这个约束之后就可以把限制那些摇摆的人不去从事,而那些非要从事的人恐怕只有加以惩罚了.

现在是各位高才生不会去做,不排除少数,但是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弱者需要保护,你总不能说先让其从娼,然后从良吧.

法律到底是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保护弱者?两者如果发生冲突法律应该坚持哪个?维护公平还是维护弱者?

很想听听你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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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3 21:53:00

法律是在規定一個規則。如果它被執行得好,就算成功了。定它的初衷與實際效果是兩回事。說法律的目的沒有什麼意思。我們只有立法者的動機(這個不一定看到,一般看不到)與效果可看。規則好不好由立場決定。不同立場說不同的話。

法律到能否有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者的效果呢?答案是1.不知道,2.不可能。

只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不一定做到,有時無論是條文還是實踐都有混亂與含混的地方),沒有其他平等。規則本身公不公正要看公正的定義。正義也是。

說保護弱者不可能,是因為弱者是相對的概念。我們不肯定誰一定是弱者,只能大致肯定誰在什麼規則下是。規則其實是競爭的規則,因為沒有不是競爭的行為。有競爭,必有勝負,判斷怎樣算勝,如何使勝都得到規則允許的,那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有勝負,必有成功者與失敗者。我們大致可以說,在一個制度下總是失敗或沒勝過的人是弱者。說大致,是因為不肯定他未來一定不會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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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3 22:0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3 21:53:00的发言:

法律是在規定一個規則。如果它被執行得好,就算成功了。定它的初衷與實際效果是兩回事。說法律的目的沒有什麼意思。我們只有立法者的動機(這個不一定看到,一般看不到)與效果可看。規則好不好由立場決定。不同立場說不同的話。

法律到能否有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者的效果呢?答案是1.不知道,2.不可能。

只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不一定做到,有時無論是條文還是實踐都有混亂與含混的地方),沒有其他平等。規則本身公不公正要看公正的定義。正義也是。

說保護弱者不可能,是因為弱者是相對的概念。我們不肯定誰一定是弱者,只能大致肯定誰在什麼規則下是。規則其實是競爭的規則,因為沒有不是競爭的行為。有競爭,必有勝負,判斷怎樣算勝,如何使勝都得到規則允許的,那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有勝負,必有成功者與失敗者。我們大致可以說,在一個制度下總是失敗或沒勝過的人是弱者。說大致,是因為不肯定他未來一定不會勝出。


所以先要定一下“弱者”的定义,如果说弱者就是“失败者”,那么保护弱者就成了保护失败者?

这样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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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4 17:02:00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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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4 17:16:00
其实人生存在社会上总有无奈之处……合法化我看终究无法避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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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4 17:35:00
以下是引用lcu在2007-3-14 17:02:00的发言: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說這話要小心。你要音樂家去寫小說,要小說家去生產衣服,要生產衣服去搞音樂,這有什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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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16:20: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2 12:25:00的发言:

1.我的話不關樓主的事。

2.行業是一群人約定行規,以產品區別於其他活動的生產部門。性行業是提供性產品的人按行規做事的部門。

3.主要業務是工作時間在八成以上都從事的活動,並在其收入上超過總收入八成。

4.出售所交易的是產品的排外使用權,收入獨佔權,以及轉讓這兩個權的權利。出租所交易的是一部分使用權。

5.妻子與性伴侶的八成的工作時間與收入不一定是在提供性產品,妓女則一定是。妻子與性伴侶的區別妻子不一定提供性產品。

你沒有論述,連有沒有活在不清與混亂中的本事也看不出來。

“行業是一群人約定行規,以產品區別於其他活動的生產部門。性行業是提供性產品的人按行規做事的部門”

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定义”,你还是留给自己去看吧(如果大家谁愿意为stevenbear做进一步的解释,我愿意倾听)。强调“可观测性”的stevenbear,看看你的这些所谓定义有没有“可观测性”与“可操作性”。

我指出你前面的定义模糊,与“有没有论述”又有何相干?

我不认识stevenbear,我问“stevenbear是谁?”有人答:“stevenbear是一个人。”我再问:“stevenbear是什么人?”那人再说:“是一个叫stevenbear的人”。这种发问与置疑,与“有没有论述”有什么相干?

你活在混乱之中,是不会有看到自己问题在哪里这种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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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16:26:00
以下是引用lcu在2007-3-14 17:02:00的发言: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如果大家针对“上边的例子”,一个只有三人的“世界”,谈“合法”与否,“妓女”与否,好像比谈“宇宙有没有开端”都深奥。

“宇宙的开端”是如何定义的,大家还不清楚,谈“宇宙有没有开端”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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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16:30: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2 12:25:00的发言:4.出售所交易的是產品的排外使用權,收入獨佔權,以及轉讓這兩個權的權利。出租所交易的是一部分使用權。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1 0:16:00的发言:
妓女難道不是定義成:從事性行業中以出租性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女人嗎?

按你的定义系列,

“性服务”算不算“产品”呢?

“妓女”到底是“出租”还是“出售”“性服务”呢?

怎么才算“性服务”的“排外使用权”或“一部分使用权”呢?

你自己不觉得自己思维很混乱吗?(当然你可能没有看出这种混乱的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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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18:45:00

性服務是產品。

妓女是出租。

不準你未經同意使用就是排外使用。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

邏輯上沒有半點問題。而你連指出問題的文字半點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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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18:48:00

有。產品的區別可以觀察,行規可以觀察。

你連活在你以為的混亂中的本事也沒有。有本事說個清楚的定義看看?你這種對人不對事的id是最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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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 22:1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8 18:45:00的发言:

性服務是產品。

妓女是出租。

不準你未經同意使用就是排外使用。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

邏輯上沒有半點問題。而你連指出問題的文字半點也沒有。

有意思。

“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是出租,妓女在“出租”“性服务”?人们要的是“性服务”的使用权?

那么,像理发、洗衣、洗车等服务行业,都是和妓女一样,在“出租”他们的“服务”吗?你说他们在“提供”服务呢?还是“出租”服务呢?

想想你的概念是不是很混乱?

不要欲盖弥彰了,承认错误就那么困难吗?

对错误的掩盖无非在犯更大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19 14:46: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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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9 10:00:00
天天扯淡,没事闲的,浪费生命。瞎幻想个啥?好好的马经园地,就经营这样的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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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9 14:57: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8 18:48:00的发言:

有。產品的區別可以觀察,行規可以觀察。

你連活在你以為的混亂中的本事也沒有。有本事說個清楚的定義看看?你這種對人不對事的id是最沒品的。

如果你不介意,“行规”算“制度”一类东西吧?“制度”的可观察性如果真地充分实现了,那么经济学也就不需要“制度经济学”这类东西了。如果你仅愿意把一些“条文”当作可观察的“制度”,那么我也不用再与你讨论更多了。

制度的可观察性必需“信息的充分性”,如果你只愿意讨论“充分信息”的情形,那么你不用再谈所谓“制度经济学”了,我们也不用与你讨论更多了,制度也确实是“可观察的”。

着力强调“可观察性”的张老先生(他也算制度经济学界的名家了),对各种“交易成本”的可观察性又有多大把握呢?

个人以为,你这种把“对事”当作“对人”的id,才是最没品的。

不妨看看各个主题以前的贴子,什么是对事,什么是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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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9 15:12:00

首先,我认为这个模型建立有问题。有使妇女拥有购买力难道只有变成妓女一条道路吗?

2,妇女成为妓女,带坏社会风气,那么成本也是巨大的。

3,假如妓女合法化,那么势必男妓也将合法化,那么妓女同男妓的交媾,是否创造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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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0 22:08:00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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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1 13:58:00

楼主讲解的非常精辟,这类问题都是一旦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就无法说明白,经济学上完全正确 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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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3 19:10:00

沒錯。妓女是在出租,因為服務有時間性。買斷的沒有時間性。買家買的就是一部分的性服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性服務的使用權。如果是所有性服務的使用權,那就不是妓女,是性奴。

沒錯。理髮,洗衣,洗車都是在出租部分服務的使用權。

不對。如果制度無從觀察,那制度經濟學反而不可能。制度就是競爭規則,由具體的行為定義。只要裁判同意,都是允許的。這規則用來判明誰勝出誰落敗。它一定是可以觀察的。可觀察,與觀察有成本,是兩回事。人馬座的星是可以觀察的,但你沒有工具,在空氣污染的都市很難看到,你不要將能夠看到與容易看到混淆了。

你一直說我錯,又不直指錯的地方,不是對人不對事是什麼。我告訴你如何指出錯誤所在。第一步,說人家有錯。第二步,將正確的論點說出來。若指人定義有錯,你就必須給出正確的定義。若指人家邏輯有錯,就必須給出正確的邏輯推導。第三步,將對的與錯的進行對比,指出錯的地方是出了什麼錯。

如果你認為對方錯,自己手上必有一個自認為對的。你不將對的拿出來就沒有半點說服力。你拿出妓女的定義,出租的定義,銷售的定義出來看看。你拿出正確的邏輯出來看看。不拿出來就是對人不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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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4 01:21:00

至于让妇女成为妓女,十分不道德,拿不到桌面上来,精英们是这么认为的:为了经济繁荣,道德可以让路。

为了发展经济,付出道德的代价,不觉得太昂贵了吗?

上帝欲令其灭亡必先让其发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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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4 02:42:00

引用美国自由故事里面约翰洛克其中的一句话:自由并不意味着让所有人为所欲为,而是指“依照一种通用的规则来生活,这种规则对社会中所有人都是一致的,并为立法机关所制定”

理论和社会现象能成为一种和谐的事实,只是“文明”无法去取悦所谓“妓女”的成就。在我看来,这仅仅是社会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LZ的例子来看,并不能充分说明其观点的可行性。如有冒犯还请见谅!并希望能与LZ共同广义的去深思此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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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4 11:49:00

发展妓女是发展经济吗?成立个妓女学校,好不?

这歪理,要是让歪嘴的人一读,还真能读出点理来。

我们的精英啊,不发展物质经济,发展妓女。好样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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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7 23:14:33
就道德而言,妓女合法化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的……而实际上,性工作者是一个社会不可缺失的,例如降低性犯罪率,而且,她们靠出卖身体赚钱,只要是自愿的,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工作者不合法,她们也就不用纳税,使得她们成为洗黑钱的最好工具,同时,也会令一些人为了利用她们的身体去赚钱而对妇女做出各种剥削,也就出现了许多失足妇女……妓女合法化似乎有点道理,出卖身体也算是一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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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10:27:50
妓女问题,随“文明社会”出现而出现,私有制条件下,无法消除此丑恶现象。只要人类还面临着紧张的生存斗争,妓女问题就一如既往地存在。只有在实现了公有制的情况下,人人得到了生存的保障,就再使自己遭到摆布和奴役,该问题才会解决。妓女问题,与婚姻问题相始终。不过按所谓的“现代”观念,当代绝大部分人,远未达到能够理解此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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