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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一

【题记】前年 7 月 2 日,拙文《写在宣判前:议最高法院首例提审税务行政诉讼
案》,可算不惴浅陋评议之首。故自前日通读最高法 13 号判决书,便感有写作之
义务,实因判决内容相当丰富,一篇《写在宣判后……》也无法容纳,故拟成系
列评思。敬请师友读者指正!
“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
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
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我曾推测德发案最终改变可能性最大的就在于滞纳金的
处理,但是,当我看到最高法院这段表述时,还是着实感到遗憾——尽管我丝毫
不怀疑法官已经作出的努力。
遗憾什么呢?这“闪耀着法治与智慧的光芒”的判决,甚至没有对德发公司的
行为定性,也还是没有为反避税中的滞纳金(or 利息)处理提供更好的规则。
一、复盘:说 NO 的千条理由
让我们仔细地复盘最高法的推理。
首先,最高法梳理了滞纳金加收的规则,将之归纳为三种情形。“根据税收征
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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