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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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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高院这一规定等于把银行对房贷抵押物的处置权审被悬置了,银行没有办法拍卖只拥有一套住房的欠款人的房子。上海、杭州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消费类住房抵押贷款时提供两套住房证明。(摘自经济观察报)

大家认为这一新规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和银行、以及个人应该如何应对,毕竟大部分人买房时都没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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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6 13:07:00
这一规定体现了情大于法、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其必然后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极度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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