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 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
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
立 2 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
2 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
本导则第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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