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七月十九日
试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验督导形式:现场察看、资料查阅、问询相关人员、试卷测试内容: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立案情况、建设情况、试验室管理制度建立、试验室菌(毒)种管理、设备使用、消毒与废弃物处理、试验室感染控制及试验室四防安全等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试验室,应该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一条 试验室设置单位负责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试验室设置单位应该依照本条例要求制订科学、严格管理制度,并定时对相关生物安全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验,定时对试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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