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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烹调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
应。
第二、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
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 70 ℃。
第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
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四、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第五、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第六、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
抹布用后须消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第七、制作凉拌、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
加剂必须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八、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
清洁卫生工作。
第九、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
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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