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和公示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定义及使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和、天然物质,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二、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供应商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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