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会计核算的思考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
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又称
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6 年 3 月,我国颁发了第一部
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同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也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有了
新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养老金
会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的顺利实施和今后的发展提
供一些思路。
1.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我国 2005 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的企
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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