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战胜诉河南荥阳地税税务行政处罚一案
陈战胜诉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号: (2011)荥行初字第 4 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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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战胜,男。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玲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荥阳市洞林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彬,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香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战胜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向被告送
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战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屈万学,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
税务局(以下简称荥阳市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栋彬、金香爱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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