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
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
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
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
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
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
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
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
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
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
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
的减值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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