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会制度改革与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
越来越表现出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分离的情况。这样,税务会计应运而生,它
能够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间的差异在财务会计中
进行协调。本文将通过对增值税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来说明财务会计与税务
会计的差异,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有关法规对销售额的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以下三种关于销售额确
定的特殊情况。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
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A公司×月份批发甲商品1 0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0元,销
售额为60 000元,销项税为10 200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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