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涉税处理
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
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2001年12
月2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会[2001]64 号],文件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
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
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
度和难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
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
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①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
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
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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