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理解误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征收个税
说实话,此前一直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争议: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属于
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转换,股东占有企业的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其资产没有
增加,也就没所得,依法不应当征收个税。
之所以会有这个一个思维定式,还源于以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规定:
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
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常认为:资本公积金从性质上不属于利息、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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