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
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
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
的投资。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
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
(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
负债。
(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
一家新的企业。
二、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
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
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
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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