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
可以据实列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防范涉税风险。
一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
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
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
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
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
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
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二 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
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仅包括利润表
中的营业收入,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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