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出超核定总额可否税前扣除
某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2011 年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核定的工资总额为 2600 万元,
2011 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为 2560 万元。纳税评估
时发现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工资 530 万元,其中临时人员工资 100 万元、通信补助
150 万元、午餐补助 200 万元、交通补助 80 万元。那么,超过省级农村信用联
社核定的工资总额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前款所称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
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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