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16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5]23 号
海关总署:
《2016 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
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6 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4 日
附件:
2016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
在 2015 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
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称和范
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暂
定税率水平。调整后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见附表 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冰岛的 27
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 5923 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 247 个税目
商品、原产于秘鲁的 1802 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 92 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
步降税;增加对原产于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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