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
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2 份;
(二)具体情形:
1.购货方申请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