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8月份的有关业务如下:期初结存淹死20w,31日,期末结存5w;3日,购进已税烟丝10w,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入库,烟丝税率30%;27日,销售卷烟100箱,适用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取得含税收入1521000元。
请问计算该月应缴纳消费税时前期关于烟丝应该抵扣的消费税,书上是(20+10-5)*30%,但我认为20-5,表明本月用了烟丝15w,这15w包含的消费税应该在本月以前购买时就应入了应交税费的应交消费税的,此处这样做是重复抵扣了,请问哪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