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构建中介国际许可公司
香港公司要向设在美国的子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税收
协定,因而美国要对该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30%的预
提税。为了避交这笔预提税,香港母公司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最终许可公司,
在荷兰建立二级许可公司,然后把这项专利卖给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
司,这样,香港母公司可以通过在荷属安的列斯和在荷兰的附属二级许可公司把
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美国的子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有税收协定,美国对本国公司
向荷兰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零;而荷兰国内税法规定对向非居
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这样,特许权使用费从美国子公司流向设在
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可以免除任何预提税。不过,由于荷兰征收的公司
所得税税率较高,所以在荷兰的二级许可公司实现的利润不能过大,要尽可能把
从美国子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否
则上述许可结构虽规避了较高的预提税,但却又使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面临较高
的公司税,达不到彻底避税的目的。分析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
如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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