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
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
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
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
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
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
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帐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2)出纳帐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核对相符,现
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3)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4)整理应移交的各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