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筹划
范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范女士使用,范女士每
年上缴租赁费 10 万元,每年计提折旧 10000 元,租赁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范女
士个人所有。2002 年范女士生产经营所得为 20 万元。
如果范女士仍使用原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
所得税,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企业所
得税税额=(200000-10000)元×33%=62700 元,范女士的承包经营所得
=200000 元-100000 元-62700 元-10000 元=27300 元,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27330-800-12)元×20%-1250=2290 元,范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
=27300 元-2290 元=25010 元。
如果范女士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范女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0 元
-100000 元-800 元×12)×35%-675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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