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确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后,如何纳税申报?
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一)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 1 -15 日(消费税申报期与其一致)。申报期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
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个体工商户应按期(月或季)如实申报当月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并缴
纳税款,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采用储税划缴申报缴税方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如月度经营额、所得额
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应申报核定定额 30%的,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实
际经营额、所得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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