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税:设立登记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
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
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
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
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
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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