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基数
目前一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公司按规
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单
位将其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
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何根据呢?假如确认为收入,能作为
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吗?
税务机构确认为收入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
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人,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税法上应该确认为收入。
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是直接将预售的这部分收入井
入企业所得税收八总额的,这是因为,颓售房屋只是期房预售,房地产尚未完工,
其对应的计税成本是无法准确确定的。所以,31 号文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
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
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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