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过渡期能否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但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减半征税优惠期时,可否在享受 15%低
税率的基础上再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
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该文件对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
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明确: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
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享受企业所
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
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
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15%的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
选择高新技术企业 15%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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