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
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 OO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1992]价费字 375 号)及
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上
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
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
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OO 二年一月七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
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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