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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汇算清缴实务: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财税处理实务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
时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款项)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作为一项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
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规定如下表-1:
法规
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
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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