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3
(1)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 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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