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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
工程项目,包括:
1 道路工程工期;
2 桥梁工程工期;
3 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 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 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 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 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 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
10 隧道工程工期。
C.0.2 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 1、3
条增加的天数 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
1 坑底(基础土)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 开挖一层土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 W50 天;
3 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 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 原地坪打基础桩;
2 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3 围墙工程。
C.0.5 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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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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