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南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案
问题提示:
1、税法上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
2、补偿款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情:1996 年 5 月,美国 JEANPHOENIXINC(以下简称“美国 JPI 公司”)在厦门市申请
成立厦门东南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东南海公司)。后原告林昭南出资 30 万美
元参与投资,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并由其儿子林泓杰代为行使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等
工作。1999 年 5 月 5 日,林昭南与美国 JPI 公司签订《契约书》,双方约定由美国 JPI 公
司退还林昭南投入厦门东南海公司的资金 20 万美元及 83 万人民币,同时再支付 30 万美
元作为补偿。签约后,美国 JPI 公司先行支付 2 千美元,1999 年 5 月 24 日又支付 9.8
万美元。1999 年 6 月 10 日在厦门市外商投资中心及厦门市台胞投诉中心等部门的协调
下,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在 1999 年 6 月 16 日前美国 JPI 公司将未支付的 50 万美元,按
15 万美元和 290.5 万元人民币支付林昭南。后双方均按约履行该协议。
厦门市地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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