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是怎么发现你的股权激励少缴税了?
基本案情
A 公司是化工园一家主要从事医药生产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公司原有股东为自然人吴某与 B 公司(也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016 年
8 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当地工商部门传递的涉及 A 公司的如下股权转让信息。
1.吴某将 60 万股 A 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某,转让价款为 0 元;
2.B 公司将所持有的 A 公司 400 万股份转让给杨某,转让价款为 0 元,将 A 公司 200 万
股份转让给周某,转让价格为 0 元。
主管税务机关随后对该次股权转让开展了税务核查,经过核查,并调取了 A 企业股东会
决议及相关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发现丁某为该企业某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
杨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周某为 B 公司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吴某
与其妻子张某共同拥有 B 公司 100%的股权。
税务分析
在本案中,股权的转让价格全部为 0 元,也就是丁某、杨某与周某分别无偿受赠了 A 公
司的股权,那么,对于此三人是否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
1.丁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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