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号
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工作,强化技术创
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所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
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
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平
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
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
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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