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不得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税收中所称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
动。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
型,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为两种情形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
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
税前摊销。
税法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
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鉴于企业所得税先预缴再汇算清缴的特殊缴税方式,能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就成了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第一次争议
在以往,对于预缴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尚无争议。时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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