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重复征税问题
企业基于降低自身资产负债率,以及缺乏资本融资手段等现实需求及因素限制,部分企业
谋求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针对此类业务,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
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以下简称“13 号文”)
规范相关会计处理,由于税法上对永续债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方法不明确,导致了
实务中极有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
一、会计处理
根据 13 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合同义务,同时,按照“固定对固定”原则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应将其发行
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投资时双方会计处理
(1)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
进行分类和计量。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
续债等”科目。
2、利润分配时会计处理
(1)发行方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不确认利息费用。
(2)投资方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不确认为利息收入。
二、纳税处理:问题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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