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应避免三种尴尬
2006
年11月20日 出资人之间的资本融合,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
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性质兼有的公司。出资人之间的资本融合,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种资合与人合并存的关系不是永恒不变的,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情形会经常出现,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矛盾也就接踵而至。由于对《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存在理解上和适用上的偏差,个案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陷入进退两难、资分人散的尴尬境地。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尴尬
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股权,是转让股权的股东难以实现退出公司目的的尴尬之一。《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事实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打破原有股东构成的格局,造成新股东进入公司的状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所以,为了维持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以强制性的规范,确立了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知情权和行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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