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
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
××乡民政办
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XX,XX,XX,XX
为成员,负责全
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纪委
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
民政办及各村
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违纪问题,重要线索向
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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