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机 构 投 诉 管 理 办 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措施
国家卫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公布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措施》,该措施自4月10日起实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防止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应状况,提出意见、提议或者投诉祈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成果反馈的活动。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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