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
2017
年9月11日市政府第
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2017
年9月1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
“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
”的原则。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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