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使用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病患
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定病患
使用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院使用病患
的自备药品,主管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后,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护士严格按照
医嘱执行。
一、使用条件
:1、病情危急,医院内无备药或替代药品可供,病患
又有自购或自备
“合格”的药品。
2、一般病情,主管医师按院《个案购药相关规定》申请采购
,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
3、自备药品使用之前
,病患或家属需提供相应能证明药品合格的材料,否则医院有权利进行拒绝
执行。二、使用程序
:1、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当由病患
履行“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
”,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
“自备药品
”。2、调剂部门、门诊治疗室不得保管病患
自备药品,病区因特殊情况需由护士代为保管的
“自备药品
”,则应在使用审批表中记录清楚
“自备药品
”的规格、产地、剂型、数量、批号、效期等。
3、药物配制和使用之前
,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
行查对。
三、使用要求
:1、不得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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