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第1条、公司所属食堂、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员工
伤亡事故,都作为员工
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2条、员工
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员工
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3条、凡公司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任的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也按本公司的员工
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4条、停薪留职员工
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聘用工作,若发生伤亡事故,在哪个企业就由哪个企业进行报告和统计。
第5条、公司的员工
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当中
,或虽不在劳动过程当中
,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
第6条、员工
负伤后,在
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超过
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7条、企业员工
在劳动过程当中
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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