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考
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依据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依据
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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