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作中填报的这两张报表校验规则描述有误,您发现了吗?
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 号)第一条规定:97 号公告”归集表”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
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 14 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
表”的序号 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 18 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
序号 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 19 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
行的第 14 列加上第 18 列.
这儿的关联描述是有错误的:”归集表”的序号 9 是”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
额”,序号 10.1 是”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两者要分别乘以 50%才能填到”明细表”
的第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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