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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