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GS法司法解释三,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4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
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GS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
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GS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
GS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
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GS而签署GS章程、向
GS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
履行GS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
GS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
GS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
GS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
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S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
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
GS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
GS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GS成立后合同
相对人请求
GS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S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
GS的名义为自己的利
益与相对人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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