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商定在将来肯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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