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
本公司(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本公司(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内容有:
1、本公司(厂)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当本公司(厂)有以下
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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