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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电气焊审批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
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
“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以及基本要求中
“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煤矿安全规程》(
2016
)第25
4条的有关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要有
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
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确认后
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
“一焊一措施
”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
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要有
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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