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限制方式及体系安排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形式上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来观察。其宏观方面,即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问题,笔者已在《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以宪法文本为限比较研究》一文详细探讨。本文的任务是从微观上考察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表现形式。[①] 具体来说,即指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限制方式以及体系安排。
一、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
本文所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包括三层含义:1、从微观上看,根据具体的权利条款中所使用的不同措辞,可区分为两种规定方式:“防范式”和“赋予式”; [②] 2、从宏观上看,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又可分为“列举式”和“列举+概括式”;3、一种特殊、少见的“指引式”。可见,这五种方式并非处于在同一层面上,而是从不同角度所作出的划分。
列举式
所谓列举式,是指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仅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采用这种方式,不必举例赘述。
比较的结论及评价: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采用列举式规定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美国宪法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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