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管理
(1)严格控制火源。
1)库房内一般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库房内动火,必须撤离库内和附近可燃物品,在指定地点,按指定项目进行,并有专人监护。
2)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入库区的汽车,其排气管应装火星熄灭器;汽车与库房之间,应划定安全停车线(一般为
5米);严禁在库区内检测、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区。蒸汽机车必须与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车隔离开,并在烟囱上设火星熄灭装置;在库区内不准清炉,且要关闭灰箱上部两侧风门。
(2)严禁混存。
必须严格遵守危险性物品共同储存的规则,性能上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混存。危险性物品共同储存的规则详见附录
2。(3)控制库房的温、湿度。
对于储存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等物品的库房,应设有温、湿度计,定时进行观测记录,发现偏离即应采取整库密封、分垛密封、自然通风以及翻桩倒垛等方法进行调节。当不能采取通风措施时,应采用吸潮和人工降温的方法进行控制。一般氧化剂的库温均不宜超过
35℃,相对湿度宜保持
80%以下;一级自燃物品库温一般不应超过 ...
附件列表